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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完善实验室警示标识的通知 各实验中心: 为促进学校实验室的环境与安全文化建设,进一步规范管理,迎接教育厅实地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,学校决定完善实验室安全警示标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1.各实验中心凡有涉及实验室警示标识的应用和更换,在原有警示标识使用老化或原来没有制作相应的标识的前提下,各实验室根据自身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,以警示、安全、美观、节约为原则,自行制作和使用实验室警示标识。 2.请实验中心务必在11月7日前完成,届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予以检查。 特此通知。 联系人:扶干儒、杨昭卓 联系电话:38265410
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4.10.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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